福建医疗纠纷真实典型案例福建医患关系热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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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宋某,女,30余岁,驻厦门市集美区某部队现役军人李某的妻子。2020年7月某日,宋某以“停经50天,要求B超”为主诉,到厦门市集美区某卫生院第一次就诊。门诊B超显示“宫内早孕约7+周,可见胚芽及心管搏动,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宋某诉说之前孕酮偏低,医生给予口服黄体酮补充孕酮。1周后,宋某到卫生院抽血查血HCG+孕酮,诉说阴道少许出血3-4天。复查B超,提示“宫内早孕约8+周,可见胚芽及心管搏动,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医生建议保胎治疗。又隔,1周左右,宋某因腹痛在外院查出宫内妊娠合并输卵管妊娠且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并全麻行腹腔镜单侧输卵管切除术。

8月某日,宋某以某卫生院2次彩超均未发现有输卵管妊娠存在系严重医疗事故为由,要求院方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12月某日,共同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宋某的丈夫李某为部队现役军人,由医调委领导带队,抽调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及具有部队军医工作经历的转业干部等组成调解组,并与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协调联动,展开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开展首次调解,了解案件情况。在陈述过程中,宋某一方认为因院方漏诊“宫外孕”,延误治疗时机,导致宋某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才需行腹腔镜单侧输卵管切除术,手术中全身麻醉可能影响宫内胎儿的生长发育产生后遗症,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80万元。若胎儿出生后因本次手术产生相关后遗症也要求院方再承担后续相应的赔偿责任。

院方则认为宋某宫内妊娠合并异位妊娠的情况,临床上罕见,以院方一级乙等乡镇卫生院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诊断宫内妊娠合并异位妊娠存在极大的困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患双方诉求差距悬殊,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据悉,医患双方在申请调解前已共同委托厦门市医学会组织鉴定院方对宋某的诊疗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存在医疗过错,对过错的医疗行为与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是多少。经厦门市医学会鉴定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1.未书写门诊病历,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未常规妇科检查;3.该患者反复阴道出血、腹痛,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未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治。鉴定结论为:宋某为自然受孕宫内妊娠合并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异位妊娠,临床上罕见,且无双胎家族史、辅助生殖等高危因素,临床诊断困难、漏诊率高。因患者为宫内外复合妊娠、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需手术治疗,无法通过药物保守治疗结束输卵管妊娠,医方存在的缺陷与患者输卵管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可能相关,其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在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调解组经研究认为,医疗鉴定结论已基本明确医患双方责任比例,本案的突破口在于依据医疗鉴定开展调解,难点在于做通宋某一方的思想工作。

为了避免双方矛盾激化,调解组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开展调解。首先,调解组深入卫生院现场走访调查。调解员指出,通过咨询专业律师,按照历年来法院判决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院方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10%-20%。院方认同鉴定结果,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对宋某进行赔偿。调解员指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宋某丈夫李某为现役军人,平时艰苦训练为保家卫国作出贡献,且其家中还有1个未满周岁的孩子,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劝说院方按照20%的比例进行赔偿,尽快解决纠纷。院方开会研究,同意按照20%的比例进行赔偿。

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立即与宋某一方进行沟通。然而,医疗鉴定结果与宋某的预期存在较大落差,宋某坚持认为院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能否调解成功,关键在于宋某一方。调解员在与宋某一方沟通时,告知其如果对医疗鉴定结果及赔偿标准有异议可以自行咨询律师,并从3个方面进行了耐心劝说。首先,宋某对自身健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宋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刚生产完一胎几个月后身体还未完全恢复好,就又马上怀孕,加大了异位妊娠的可能性。其在腹痛、反复出血多天未见好转,没有及时到上级医院就诊,自身的疏忽大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贻误最佳治疗时机。其次,宋某在选择就诊医院时,没有仔细衡量和考虑医院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效果。卫生院一级乙等的医疗水平有限,产生这样的后果并不是医生主观故意为之。根据相关文献,自然宫内妊娠合并异位妊娠的发生率仅为三万分之一,临床诊断困难,以卫生院的设备条件和医生的临床经验等客观条件,确实在诊断上存在局限性。第三,主张院方对胎儿因这次手术可能产生的后遗症进行赔偿于法无据。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只给予黄体酮口服治疗,没有用过其他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药物,而且影响胎儿发育的因素有很多,即便胎儿出现问题也不能证明与卫生院的诊疗存在因果关系。

调解组充分发挥有部队军医工作经历的优势,通过普及医疗常识、讲解法律法规、以案释法等方式,取得宋某及其家属的信任。经过考虑,宋某一方同意将赔偿预期调整在法律限度内。

调解员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正式提出调解方案前,调解员先向双方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调解组根据相关规定,与医患双方共同对赔偿项目及金额进行了逐项测算,最终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历经调解组近一个月的反复调解,一起医患纠纷就此平息。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某卫生院一次性向宋某支付赔偿金额71702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用、后续治疗费、鉴定费。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在于依据医疗鉴定分清双方的责任比例,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调解,确保调解结果于法有据,令双方心服口服。同时,考虑到患者家属为现役军人的身份,本着积极稳妥、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抽调调解员的时候也讲究技巧,着重从具有部队军医工作经历的调解员中选取,并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联动调处,较快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有助于沟通联系和纠纷的调处。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日,患者赖某某因发现左肺占位性病变,就诊于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住院期间行“胸腔镜下左肺上叶癌根治术”,术中胸腔内突发大出血,由于医方在术前准备时未做好为患者配血、备血安排,以致当赖某某术中大出血时不能及时输血救治,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医方与患方自行协商未果。永定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得知此情况后主动介入。医调委向医患双方强调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调解员表示,根据永定区医疗纠纷处置流程规定,医患双方可以就理赔事项自行协商,但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法院起诉。同时,医调委告知患方其除了有与医方自行调解的权利,还享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患方表示愿意通过人民调解先行处理本纠纷。

【调解过程】

据悉,本纠纷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患者长女居于国外,在国内常态化疫情防控不可放松、全球疫情仍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其回国参与调解存在难度。二是患者家族群居于本地、其他家族成员有鼓动患者家属闹事苗头,存在维稳隐患。就上述难点,医调委对患者家属进行安抚,对赖某某长女居住在国外的情况,调解员认为国外受疫情影响严重,其回国困难重重,即使回来也需要进行隔离等疫情预防措施,而本地人有在死后一周左右进行安葬、入土为安的风俗观念,建议其长女授权给妹妹统一处理。对于因家族人员鼓动有闹事的苗头,调解员表示“医闹”已经列入刑事处罚范围,希望家属方不要采取不恰当的手段,同时调解员强调医患纠纷是有法可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医方目前也认为己方存在过错,双方的主要矛盾焦点是过错参与度的问题,双方应该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医调委将会积极参与调处,确保患方的权益。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患者家属表示同意调解员的建议。

在调解员的解释下,患方同意对本案中医方在患者赖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赖某某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抽签的方式产生,即,医患双方都进行抽签,负责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为患方抽取的鉴定机构,但如存在因其他原因导致患方所抽取的鉴定机构不能进行鉴定,则由医方抽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外,患方还提出要求由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支付鉴定费用。调解员认为,可以由医方先行支付鉴定费用以安抚患方,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分担。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确定了福建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的鉴定机构。经双方共同委托福建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永定区某医院在对赖某某诊疗过程中存有过错和过失,医方的过错和过失在赖某某死亡中的参与度建议为40%。

在明确双方过错参与度后,医调委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调解员认为,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对赖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赖某某的损害后果,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司法鉴定结论,医方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40%。双方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医疗过错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进行协商。调解员建议赔偿项目按实际支付情况及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起初,患方态度较为强硬,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同意区医调委提出的调解建议,医方也诚恳地向患方表达了歉意。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在区医调委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如下事项:

1.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共计人民币16万元整,扣除已经支付的3万元,剩余款项于约定日前将该款转入患方指定账号;患方收到该笔款项后不得因此事再起纠纷。

2.约定日前,患方必须配合医方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支公司的要求提交保险理赔所需一切相关材料;若患方不予配合,则医方不予支付上述款项。

3.双方在本协议签字后,不得再以此事起任何纠纷。

在调解员的帮助下,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最终医患双方握手言和,一起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涉外医疗纠纷得以解决。

【案例点评】

医院方面应当从本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医疗纠纷调处能力的培训,或者指定专人处理医疗纠纷,组织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医疗纠纷发生后,与患方接触的第一时间,医方可先行告知患方在医疗纠纷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纠纷的所有合法途径,如:双方自愿协商、申请医调委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等,让当事人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也有利于双方自行和解或人民调解的顺利进行。

医生在面对医疗纠纷时应及时慎思自己的诊疗行为,对于过错不是很明显、造成损害不大的纠纷,医方主动与患方协商,可以很好缓解患方的情绪,使纠纷得以更加快速、有效解决。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日,患者赖某某因发现左肺占位性病变,就诊于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住院期间行“胸腔镜下左肺上叶癌根治术”,术中胸腔内突发大出血,由于医方在术前准备时未做好为患者配血、备血安排,以致当赖某某术中大出血时不能及时输血救治,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医方与患方自行协商未果。永定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得知此情况后主动介入。医调委向医患双方强调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调解员表示,根据永定区医疗纠纷处置流程规定,医患双方可以就理赔事项自行协商,但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法院起诉。同时,医调委告知患方其除了有与医方自行调解的权利,还享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患方表示愿意通过人民调解先行处理本纠纷。

【调解过程】

据悉,本纠纷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患者长女居于国外,在国内常态化疫情防控不可放松、全球疫情仍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其回国参与调解存在难度。二是患者家族群居于本地、其他家族成员有鼓动患者家属闹事苗头,存在维稳隐患。就上述难点,医调委对患者家属进行安抚,对赖某某长女居住在国外的情况,调解员认为国外受疫情影响严重,其回国困难重重,即使回来也需要进行隔离等疫情预防措施,而本地人有在死后一周左右进行安葬、入土为安的风俗观念,建议其长女授权给妹妹统一处理。对于因家族人员鼓动有闹事的苗头,调解员表示“医闹”已经列入刑事处罚范围,希望家属方不要采取不恰当的手段,同时调解员强调医患纠纷是有法可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医方目前也认为己方存在过错,双方的主要矛盾焦点是过错参与度的问题,双方应该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医调委将会积极参与调处,确保患方的权益。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患者家属表示同意调解员的建议。

在调解员的解释下,患方同意对本案中医方在患者赖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赖某某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抽签的方式产生,即,医患双方都进行抽签,负责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为患方抽取的鉴定机构,但如存在因其他原因导致患方所抽取的鉴定机构不能进行鉴定,则由医方抽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外,患方还提出要求由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支付鉴定费用。调解员认为,可以由医方先行支付鉴定费用以安抚患方,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分担。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确定了福建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的鉴定机构。经双方共同委托福建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永定区某医院在对赖某某诊疗过程中存有过错和过失,医方的过错和过失在赖某某死亡中的参与度建议为40%。

在明确双方过错参与度后,医调委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调解员认为,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对赖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赖某某的损害后果,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司法鉴定结论,医方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40%。双方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医疗过错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进行协商。调解员建议赔偿项目按实际支付情况及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起初,患方态度较为强硬,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同意区医调委提出的调解建议,医方也诚恳地向患方表达了歉意。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在区医调委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如下事项:

1.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共计人民币16万元整,扣除已经支付的3万元,剩余款项于约定日前将该款转入患方指定账号;患方收到该笔款项后不得因此事再起纠纷。

2.约定日前,患方必须配合医方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支公司的要求提交保险理赔所需一切相关材料;若患方不予配合,则医方不予支付上述款项。

3.双方在本协议签字后,不得再以此事起任何纠纷。

在调解员的帮助下,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最终医患双方握手言和,一起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涉外医疗纠纷得以解决。

【案例点评】

医院方面应当从本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医疗纠纷调处能力的培训,或者指定专人处理医疗纠纷,组织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医疗纠纷发生后,与患方接触的第一时间,医方可先行告知患方在医疗纠纷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纠纷的所有合法途径,如:双方自愿协商、申请医调委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等,让当事人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也有利于双方自行和解或人民调解的顺利进行。

医生在面对医疗纠纷时应及时慎思自己的诊疗行为,对于过错不是很明显、造成损害不大的纠纷,医方主动与患方协商,可以很好缓解患方的情绪,使纠纷得以更加快速、有效解决。

【案情简介】

陈某某怀孕期间在福建省某医院产科孕检,于2020年4月某日顺娩一名男婴。出生后,陈某某家属发现男婴腰骶部有渐大性肿物,于2020年5月某日将孩子带至福州市某医院诊治,该院诊断为腰骶部脂肪脊椎膨出。陈某某认为福建省某医院产检B超未检出先天性畸形,医方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9月某日,双方至泰宁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了该案件后,告知了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权利义务,并安排了1名驻医调委医学专家与2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分别同医患双方进行了谈话,详细询问了事发经过及双方当事人的异议。患方认为,陈某怀孕期间多次到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院方的检查结果均表明胎儿正常,并未检出先天性畸形。医方则称,医护人员对孕妇的产检过程均遵循并执行相关诊疗常规,无违规行为。双方你争我辩。

调解员详细了解情况后,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通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明确了双方矛盾集中在责任程度认定问题上。医方坚持认为陈某在孕检期间所有孕检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患方认为自己孕检多次,必要的检查一次不落,花费较多,均未检查出胎儿畸形,可孩子出生时却与检查结果相反,这明显是医方孕检不到位,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

调委会通过会议研究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一是产检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二是住院情况、病例资料等。接着,医调委召集双方当事人,并根据医患双方申请的理由与要求,对纠纷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调解员向双方分别讲解了法律法规,具体分析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医患双方对细节问题又进行了几轮争辩,最终医患双方对调解员的分析结论都表示接受。患方提出,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方赔偿含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贴、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万元,并承担患儿后续所需康复费用。而医方认为,产检操作符合常规,基于风险共担原则,仅愿意承担50%及以下责任,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赔偿金额。

医患双方对纠纷事实基本形成一致看法后,问题又集中到赔偿数额的分担上,为此,调解员又多次分别找医患双方沟通,但双方对医疗过错参与度和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共识。调解员向医患双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以背靠背、面对面交替的形式耐心做医患双方的工作,调解员劝说陈某某依法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金额;同时又与某医院沟通,劝说医院在合理、合法的赔偿范围内予以接受,适当提高赔偿额度。经调解员反复耐心地劝说、分析利弊,双方当事人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及各自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双方的进一步协商中,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福建某医院同意补偿陈某某本次转上级医院治疗除农保报销外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含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贴、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88006元,该补偿款于司法确认后3日内,转入陈某某账户。

2.在福建某医院履行上述义务后,本次医疗纠纷就此终结,陈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福建某医院主张权利。

随后,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提请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是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医患纠纷判定存在难度,且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起来具有一定困难。医疗方面专业性很强,一些医学上的知识并非所有患方都明白,而对于法律上的问题,有时候也需要调解员讲解说明。本案中,调解员首先向医患双方详细询问了事发经过,分析患者的住院情况、病例资料等,并了解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找到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依次展开调解。其次,调解员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明法晰理、耐心解释,引导患方理性索赔,最终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叶某,系长泰县某镇某村村民。2018年11月某日,叶某以“反复腹胀痛,反酸纳差10余天”为主诉,入诊某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胃恶性肿瘤(胃窦管状腺癌伴幽门梗阻)”。2018年12月某日,某医院对叶某行“腹腔镜下腹腔探查+远端胃癌根治术+胃近端前壁肿物切除”等手术。术后叶某出现房颤,引流管周围反复渗液、渗血。叶某家属向医生反映,医生认为属正常现象,遂未做有效处理,叶某持续渗液、渗血。手术后17天,医生在做胃镜检查时,发现吻合口大弯侧有1.2cm漏口。叶某病情开始恶化,出现心衰、代射性酸中毒、应激性高血糖状态等症状,吻合口瘘等并发症,不幸于2019年1月某日去世。

叶某家属认为某医院在治疗时处置不当,存在过错,直接导致叶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与院方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长泰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展开调查,首先通知叶某家属到调委会了解情况。叶某家属向调解员出示了叶某数张疾病诊断书及住院清单复印件。叶某家属认为,医方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造成患者叶某死亡,医方存在过错、过失。叶某家属要求某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数十万元。调解员仔细查看了叶某家属提供的材料后,在第一时间联系了某医院医务科,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通知他们到调委会调解室,确认了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某医院医务科称,叶某刚入院时就被诊断患有胃占位性病变、慢性胃炎、肺部感染及肝、肾功能异常。医方以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过失)司法鉴定、不能证实医方存在过错、过失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叶某家属则不同意做鉴定,认为叶某已经不幸死亡如果再被解剖就更不幸了,连死都不能安宁。故双方各持己见,眼见矛盾一触即发。

调解员见状,赶紧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并对叶某家属进行情绪安抚和医学知识宣传,引导其认识到,叶某自身原发性病症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学手术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在结合诊疗事实、临床医学和实践后,调解员认定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对患有胃占位性病变等多种病症的病人能否施行手术治疗,以及手术并发症应否预见并做风险评估和手术预防。如果能通过司法鉴定或技术鉴定,那么这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但由于家属方不同意做相关鉴定,调解工作暂时陷入僵局。

按照以往经验,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往往以“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常规”或“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确定医方过错(过失)及参与度为理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能否抛开鉴定结果,只就赔偿达成合意?此时做通医方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调解员从公序良俗、信赖原则的角度阐述,患者就医是源于对医生医术的信任。但是得到康复的愿景和现实情况差距太大,换做任何人都难以承受。虽然不能确定医术过错或过失的参与度,但是其手术的过程与结果应是存在一定联系。更何况此时年关将至、春节临近,应该尽快让死者安息,诚恳地表达态度并做出一定补偿让家属息事宁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安全稳定隐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应如实告知患者及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同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病人或者家属介绍病情。”根据上述规定,医生作为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职业者,应当对患者的疾病进行全面而仔细的诊断,并对其可能引发的并发症采取充分的预测和应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方细致地做了大量工作。2月某日下午,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补偿给患方经济损失及各项赔偿金,随即双方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死者家属自愿放弃对死者死亡后果与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失、过错司法鉴定;

2.医方自愿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8万元。

3.死者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再向医院提出任何诉求。

4.双方应自觉遵守此协议,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例纠纷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医院在术前诊断“胃恶性肿瘤(胃窦管状腺癌伴幽门梗阻)”,未考虑并发症防治方案,也没有很好地与患方沟通。术后护理观察不严密、不到位,导致患者出现房颤,引流管渗液、渗血,经检查才发现吻合口痿,造成病情恶化,心衰、代射性酸中毒、应激性高血糖状态等症状。胃恶性肿瘤的治疗一定要结合患者病情,制定副作用最低、痛苦最小、见效最快的治疗方案,本例医患纠纷充分暴露出医方缺乏有力的抢救患者的制度和措施,医生作为高度专业性、技术性职业者,应当对患者的疾病进行全面仔细的诊断,并对其可能引发的并发症采取充分的预设和应对措施。在调解过程中,有时要注重事实认定,有时要淡化事实侧重从其他角度调和当事人。这一切都要靠调解员来权衡轻重和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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